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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今实施: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最高可罚10万元

2016-09-01 11:29 来源:解放网
今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以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违者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还在为如何写出不像广告的软文绞尽脑汁?还在打着“推广”的旗号发布广告?还要迫于情面在朋友圈肆意转发广告?从今天起,这些行为都将可能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9月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以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是互联网上(包括微信、微博)发布的广告,都要标注“广告”两字,违者不仅将受到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广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不少市民在看病、购物、旅游等消费行为时,往往通过网上搜索引擎搜寻相关信息,排名在前列的商家更容易受到点击。实际上这些商家很可能是通过付费的方式排名靠前,容易给消费者产生误导。

  从9月1日起,这些付费搜索将无所遁形。《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明确界定为互联网广告的一种类型,与其他形式的互联网广告一起接受监管。付费搜索必须明确标注为“广告”,与其他自然搜索结果区别开来。

  据工商部门介绍,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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