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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状告江南索赔500万 同人创作小说版权王法何在

2016-10-25 14:47 来源:腾讯网

  金庸状告江南索赔500万 ,近日,武侠圈发生了一件大事,事件波及到广大网络文学圈:10月11日,一条来自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公告,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原来是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原名查良镛)一纸状书,将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畅销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江南回复:抱歉给前辈带来的困扰,从未有侵权想法,相信法院审理。

  金庸状告江南索赔500万 ,金庸称江南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涉嫌“侵犯著作权以及不正当行为”,起诉江南连同三家出版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发行并销毁小说,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文化观察】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需要王法吗?

  《此间的少年》和金庸有啥关系呢?看完故事梗概你就明白了。《此间的少年》讲述的是大学生活,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不过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他们早上要跑圈儿,初进校门的时候要扫舞盲,有睡不完的懒觉,站在远处默默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在这个学校里,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的人却是彭连虎。

  可见,《此间的少年》借用了大量金庸武侠小说里的人物角色,对故事情节进行了再度创作。

  金庸对媒体说:“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他称,在周星驰的电影《功夫》中,因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这些人物,因此周星驰每用一次就付一万港币。

  《此间》的成功正是利用了法律的这块灰色地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对待呢?单就著作权侵权来说,同人作品在国内的侵权案例并不是很多,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审判思路。在以往案例中,比较出名的应该是钱钟书的《围城》与作家鲁兆明的《围城之后》,在电视连续剧《围城》热播之后,鲁兆明续写了《围城之后》,其实就是《围城》的同人作品,只不过当时还没有“同人”一说。

【文化观察】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需要王法吗?

  1992年,这本书由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后被钱钟书起诉侵权成功,从此没有再版,鲁兆明称此案为中国版权法第一案。

  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依据以往判例的法律精神对当下案件进行裁决),而是依据法律白纸黑字的规定,而著作权法在这方面规定是模糊的,所以很多时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多原著作者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非商业化的同人小说有其合理性,有的作家容忍或鼓励

  目前,同人小说的创作群体大部分都是出于对原作喜爱的“粉丝”,他们对小说中的角色进行再创造,初衷是表达粉丝对于原作的爱,不是为了商业目的而是自娱自乐。作为非商业的同人小说,它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甚至值得鼓励。

  当创作者撷取小说、电影、动漫中喜爱的角色加以创作时,其对原作的理解程度往往已经到了炉火纯青的地步,好的同人小说创作既需要创作者对作品的狂热和细心,更需要其创意和才气。这种模仿难道不是最高形式的致敬?

  正如有一些媒体学者认为,同人创作是一种积极主动的网络交流和文化创造行为,体现了受众在大众传播环境中的地位变迁——从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到主动的文化创造者,更进一步体现了普通大众对文化权利的追求。

  而这种大规模的创作客观上也推动了原作在市场上的畅销。很多同人作品在开头都会注明引用的原著作品名和作者。对于同人小说的读者来说,如果他们对其中的角色产生兴趣,则会去翻阅、观看最原始的文本也就是原作,另外,同人创作也是凝集原作粉丝向心力的重要方式,许多知名电影和动漫比如《星际迷航》、《灌篮高手》、《圣斗士星矢》等正是凭借着影迷和书迷的长期支持才能历久不衰,当著作权人对于非商业化的同人创作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著作权人在经济上却会无形受益。

  因此,许多原作者都默许或容忍这种利用或改编自己作品的行为,比如罗琳就曾对其海量的哈利波特同人表示“受宠若惊”。当今欧美火热的青少年系列小说《暮光之城》的作者斯蒂芬妮・梅耶也在她的网站上专门提供了一个同人小说“fanfiction”的入口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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