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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东西不归还违法吗 的哥捡到10斤黄金价值280万吓得整晚睡不着

2017-12-27 18:02 来源:腾讯

  12月27日,在郑州文化宫路上的市客运管理处3楼,出租车司机杨师傅和家人一起战战兢兢地拎着个拉杆式旅行箱来到办公室求助,说是在圣诞节之夜跑车时拉了一名喝多酒的男乘客,到目的地男子急匆匆下车,落下这个旅行箱,里面除装有一男士钱包外,还有满满一塑料袋黄金饰品,希望能帮忙寻找失主,尽快物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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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测一塑料袋黄金饰品有10斤左右,还有一个长方形钱包。出租车司机杨师傅说:自从发现这个旅行箱里装有一袋黄金饰品,吓得整晚都睡不着觉。

  随后,失主赵先生赶到帝湖分局认领回装有黄金饰品的旅行箱。失主称黄金饰品价值280万,没想到它还能再找回来。非常感谢郑州好的哥杨师傅的帮忙,他拾金不昧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学习弘扬。

  捡到东西不归还 可能会犯三种罪

  日常生活当中,市民捡到贵重物品或现金,也许会认为东西归自己理所当然,殊不知已触犯法律,可能会犯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6月13日,南宁警方呼吁,捡到东西要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切勿因一时贪念惹官司上身或被判刑。

  案例一

  捡电脑不还,涉嫌侵占罪

  6月9日上午12时许,陈先生在南宁市高新区科德西路一家洗车店洗车,等待期间拿出笔记本电脑在客户休息室玩耍,但离开时却忘记拿了。当天下午4时30分,陈先生才想起电脑忘在洗车店,连忙开车去寻找,却发现电脑已不翼而飞。电脑里有重要资料,陈先生懊悔之余报了警。

  高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通过询问洗车店人员和调阅监控视频,发现到该店洗车的卢某将陈先生的电脑“拿走”。随后,陈先生拨打卢某电话,对方矢口否认,而后关机。陈先生要求民警抓“盗贼”被拒。民警解释称:“此事非盗窃案件,属于物品遗失。按相关规定,卢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涉嫌侵占罪。若卢某拒绝归还,陈先生须通过法院自行提起刑事诉讼,取回自己的电脑。”

  当晚,陈先生再次致电卢某,告知准备起诉他犯侵占罪。卢某思前想后,于次日将电脑归还。

  民警点评:

  捡东西不还,最高判两年

  据了解,《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归还失主就是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其权利。为防止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刑法设立了“侵占罪”。

  高新派出所罗警官称,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此案中的卢某就涉嫌侵占罪。法律规定,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由被害人亲自去告诉,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当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案例二

  捡卡取万元,被判诈骗罪

  2009年3月5日,韦强(化名)在宾阳县一自动取款机查询工资时,见机上插有一张银行卡,查询该卡余额,发现仅有十几元。他本想交给银行人员,但想着能“捡”钱也不错,立即修改密码,抽出卡据为己有。次日下午,韦强再次查询后发现,这张卡余额竟为1万多元,便分5次共提取了1万元。韦强以为提取捡到的银行卡的钱,和路边捡钱一样,属于天上掉下的馅饼。然而,他的误解却引来官司。

  这张银行卡为覃某所有,交由女友保管。覃某女友到银行取钱,忘记取出银行卡。覃某于当天下午汇1万元到那张卡里,并于当晚得知女友持有的银行卡不见了。次日,覃某到银行查询,被告知1万元已被人取走。覃某立即报案,警方很快将韦强抓获。

  2010年下半年,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构成银行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将赃款全部退还,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等,法院决定对其适用免刑。该法院判决被告人韦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信用卡诈骗,最高判十年以上

  宾阳县法院一法官称,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受骗人处分财物意图达到的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

  《刑法》第196条明确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情形分为五种:用盗窃所得的信用卡取财的是盗窃罪;用抢劫所得的信用卡立即取财的是抢劫罪;用抢劫所得的信用卡日后取财的,在银行柜台营业员和商场收银员处使用为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在自动取款(售货)机处使用为抢劫罪与盗窃罪;用抢夺、诈骗、侵占等其他方式获得的信用卡,在银行营业员和商场收银员处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在自动取款(售货)机处使用,定盗窃罪;用拾得的信用卡(包括银行卡和借记卡)在自动取款(售货)机处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

  相关法律对信用卡诈骗的惩处作出了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这四类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相关规定,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三

  捡钥匙“开”车,被判盗窃罪

  覃某拾到摩托车钥匙和停车牌,打算从停车场开走这辆车,岂料被车主扭送到公安机关。2010年4月19日,宾阳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

  覃某是宾阳县宾州镇某村村民。2009年11月的一天,他在宾阳县妇幼保健院附近,捡到一串带有防盗器的摩托车钥匙及一个停车牌。覃某想,捡到车钥匙,就是“捡”到一辆摩托车,暗暗高兴。他进入停车场,通过防盗器找到摩托车,顺利将车开出停车场,刚开出20米就被寻找钥匙的车主抓获。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

  拾金不昧变味,易惹官司上身

  宾阳县法院一法官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此案中,覃某捡到车钥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这明显是一起盗窃案。

  民警和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市民都可能有捡到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等贵重物品或现金,切记要归还给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时候应交给公安机关。

  同是拾物不还,为何定罪不同?

  民警和法官称,捡到东西不归还,根据造成的结果等因素,追究起来,可分犯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三种。

  一法官说,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和他人的埋藏物。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这既包括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不是他人所有但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构成盗窃罪。

  二是犯罪的手段不同。侵占罪有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控制下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而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即使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也不影响定性。比如,一个妇女将一个内有现金5000元的钱包落在公园的长椅上,起身向前走出十余米后立即想起,回转身想取回钱包,发现钱包已被行为人取走,刚跑出不远,妇女立即追赶拿走钱包的行为人,行为人则成立盗窃行为;而如果这个妇女是在起身向前走出几十米转了个弯后才想起,回转身想找回钱包,发现钱包已被行为人取走,且拒不归还,行为人则属于侵占行为。

  三是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侵占罪是当事人告诉的才受理。而盗窃罪属公诉案件,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综上,盗窃罪是取得的财物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认识到财物归他人占有,并转移了这种占有。而侵占罪是获得无他人占有的财物,并决定持续非法支配。

  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财产损失是不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犯罪与盗窃犯罪的界限。在行为人的欺骗之下,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处分财物,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为人的,属于诈骗。如果是行为人在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实践中,常常是盗窃与诈骗并存。另外,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定盗窃罪;如果起关键作用的手段是实施骗术,就应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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