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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儿集团诉名模吕燕及其公司官司背后:法院为何判定为不正当竞争?

2020-12-29 18:10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影儿时尚集团(后简称影儿集团)与名模吕燕及其公司(后简称吕燕方)的官司因涉及不正当竞争而受到广泛关注,这个案件的最新进展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燕方“商业诋毁”事实成立,需立即删除相关微博,并赔偿原告影儿集团损失500万元。

“合理”和“恶意”的尺度

影儿集团认为,吕燕之举是以维权为名而行不正当竞争之实,是对该企业二十多年的商誉和品牌形象的“商业诋毁”。对此吕燕方辩称:微博发表的内容属于基于客观事实的一般性商业评价。微博中“赤裸裸的抄”、“一模一样的抄袭”、“就是抄抄集团”等,均为不会误导人的“口语”。

鉴于两者的市场竞争关系,这4条微博是否在维权“合理”发声的范围?深圳中院判决书称:“此案系商业诋毁纠纷。吕燕微博内容具有贬损对方的情绪渲染和煽动性;显然不具有侵权警告维权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500万”折射出的因果认定

对此,吕燕方辩称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同时认为原告影儿集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任何影响”,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深圳中院作出判决如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酌定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500万元。

本案背后还有一些并不凸显的背景。比如原告方是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真实受害者,2014年公司就曾经因为旗下设计师泄漏新品的企划方案,而遭受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因此,影儿集团也是近年来一直是国内呼吁强化保护服装知识产权的重要行动者,因此在这次陷入被指为规则破坏者的风波中尤为委屈。

事实上,如何判断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身份、名义、职务范围、行为目的等因素。不仅仅影儿集团认定吕燕个人和这个公司法人在行为和形象上是紧紧“捆绑”的,对此事件的很多观察者也都提出类似的观点,并以此质疑吕燕行为背后有相关策划在推动,因此吕燕“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反观吕燕方则一直强调微博事件为单纯个人行为,更在个人和公司两者关系上做积极的“解绑”。而这种关系恰恰与“竞争”、“商业”等性质认定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原告关于两被告构成共同实施商业诋毁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也成为解析本案的一个特殊角度。

她也从社会普法角度给出两点建议:“一方面公司应当规范人事管理,另一方面有公司高级身份和职位的个人应当严格自律,对外言行应合理审慎。”

目前诉讼双方也都有最新的回应。影儿表示:“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案件能积极促进中国女装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也希望服装从业者能一起维护好行业的竞争秩序,共同为全球服装行业贡献中国力量。”而输了官司的吕燕依然不松口,对于深圳中院的上述判决,她对媒体表示将依法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判决书则另有说明:构成抄袭是一个较为严密的论证过程,吕燕在微博中所附的简单的并非完整比对的图片内容,更难以构成抄袭的肯定性结论。

白小莉认为,知识产权的认定“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可能自说自话,更不能将自己的主观意见,当成‘法庭证据’。此外作为同业经营者,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随意侮辱、诽谤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性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导致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的,可能构成商业诋毁和不正当竞争。”


 (作者:深圳特区报首席记者 吴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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