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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状告江南索赔500万 同人创作小说版权王法何在

2016-10-25 14:47 来源:腾讯网

  国内也有一些原著作者并不在意甚至鼓励同人小说的写作,如电视剧《逆水寒》播出后,影迷们创作了很多同人小说,小说原作者及电视剧制片方不仅没有禁止这种行为,还授权南京出版社将部分同人小说编辑为《<逆水寒>同人小说集》公开出版。当然更多的原著作者是因为没有精力应付大量充斥于网络的同人小说,采取了一种无奈的容忍态度。

【文化观察】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需要王法吗?

  《逆水寒》剧照

  商业化的同人小说侵权,需要完善法律。

  同人小说的创作也造就了一大批优秀的作家。同人小说中的人物、剧情大纲等均借用自原作,降低了写作的门槛,很多作者由最初的同人小说的创作积累了经验,从而走上原创的道路。这可以算是为个人学习、欣赏的目的而使用原作。从这个角度出发,同人小说可以算作是人类走向创新的必经之路——对前人成果的模仿和分析。脑力创作不可避免地借鉴前人的成果,“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远。因此,不能一味地抹杀同人小说的存在。

  但是一旦出现同人小说的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的时候,作家们的“默许”和“容忍”也就随之消失。因此如果真正要壮大同人小说的市场,应该正视这种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著作权法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对于商业化的同人小说,原著作者也可以另辟蹊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作品的权利人可以将作品中的虚构角色注册为商标,从而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只要他人在相同或相似的服务上使用了这种商标并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即会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是的,你没法否认出版物也是商品!

【文化观察】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需要王法吗?

【文化观察】金庸状告江南:同人小说需要王法吗?

  像这种借他人书名出续集的行为,可认为是侵犯原作者商标权。

  另一途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作者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获得较大的市场知名度而不当搭乘原著的影响力,即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倘若游戏研发公司在作品中利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并且在对外营销时大力宣传“金庸作品改编”“与金庸合作开发”等,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作家毕竟不是商人,不能要求他们用商人的思维去对待自己的作品。而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产权的基本法,应该为此类纠纷提供基本依据。而这方面法律完善,也有利于网络创作的繁荣。

  据“东宋”世界(Sunasty,音译宋纳思地)的创立者李逾求称,“同人创作立法完善,权责明晰后,以世界为核心的创作将会受到更多关注,此时在同一个世界下的创作,不仅提供作者以同人创作的便利和乐趣,同时,在出版、影视、游戏、动漫等领域产生的版权合作,将令创作者产生巨大的收益,形成链条,在同一世界下的创作,将兼具原创和同人创作的优势,成为一种更‘高级’的创作。中国的‘漫威’,很可能在未来5到10年得以形成。”

  同人小说最初是源于粉丝对原著的热爱,借用原著素材进行创作改编,用于自娱自乐,但是一旦用于商业目的,就是利用了原作者的知识产权进行谋利,对于原著作者肯定是不公平的,这方面立法仍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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